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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关于赴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30 编辑:上海财经大学春华秋韵就业网 浏览:loading...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学校进行就业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应届毕业生(本科和研究生中各类定向委培生、在职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注1]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四川(除成都)、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注2]是指除上一条所列的西部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主要指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的市区、讷河市、克山县、克东县和甘南县,鹤岗市的市区、萝北县和绥滨县,双鸭山市的市区、宝清县和饶河县,鸡西市的市区、鸡东县、密山市和虎林市,大庆市的杜蒙县,伊春市的市区和嘉荫县,牡丹江市的绥芬河市、穆棱市和东宁县,佳木斯市的抚远县和同江市,七台河市的市区,黑河市的爱辉区、北安市、嫩江县、五大连池市、逊克县和孙吴县,吉林省的白山市的抚松县、靖宇县和长白县,大兴安岭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注3]是指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县级以下机关(不含县级)、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本奖励办法同时适用于当年的应届毕业生中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以下简称“村官计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大学生社区服务计划”(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计划”)被正式录用上岗的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学校财务预算单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奖励: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参加“村官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被正式录用上岗;

    (五)经学院审核推荐。

    第八条  毕业生进行申请的时间为当年6月份。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递交《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奖励申请》,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奖励申请办理日期一般不晚于当年6月30日。

    参加“村官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的应届毕业生申请截止时间,可根据当年的相关工作的时间安排适当延迟,但一般不晚于当年7月30日。

    第九条   对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奖励的金额为2000元-4000元。其中,本科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2000元,硕士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3000元,博士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4000元。

    第十条   对到西部地区以外的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于奖励2000-4000元。其中,本科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2000元,硕士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3000元,博士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40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当年“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应届毕业生,学校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就业奖励。

    第十二条   我校对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毕业生不实施就业奖励的累计复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审核通过的,获得就业奖励的毕业生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团委、学生处和院系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本奖励的评审,具体工作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奖励办法废止。本办法由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

2012年1月

 

 

[注1]摘自历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招募公告。

[注2]摘自原国家人事部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文件。

[注3]摘自中央18号文件的相关配套实施意见。